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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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下发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7号)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上述规定在执行中各地遇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载明的房地产价格能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的问题,因此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如何确定契税计税依据有待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的两类情形,并就不同情形下如何确定契税计税依据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第一类情形是,纳税人承受人民法院拍卖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考虑到人民法院拍卖有规范的流程,被拍卖的土地、房屋是由人民法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拍卖保留价,而且目前人民法院均通过淘宝等全国性网络平台进行拍卖,鉴于此,拍卖的成交价格应该体现了土地、房屋的市场公允价格,可以作为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

第二类情形是,除人民法院拍卖外,纳税人承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土地、房屋权属且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由于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载明的房地产价格可能高于市场公允价格,也有可能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的关联性较弱,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此类情形下应以土地、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三、公告施行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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