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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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修订《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公告的解读

 

近期,我局发布了《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掌握税收政策,现将该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发布以来,为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认可。然而土地增值税的某些减免事项应当划分为核准类还是备案类,文件没有明确。20166月,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管理规范(1.2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33号),对土地增值税减免事项分类进行了明确。为此,我们对《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第五条,明确财产行为税核准类减免税的情形主要有:

1.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不超过20%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本次修订还对个别词语表述进行了规范,如将税收征管法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保行文严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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