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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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2015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随同《办法》编写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流程及备案手续资料。为了贯彻落实《办法》,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此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和自治区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办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目录》样式,梳理我区现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规定(不包括对特定纳税人的专项优惠),制定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对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内容进行了归纳、细化与明确,增强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事项落实的公开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对自治区内跨盟市、跨旗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进行了明确

三、《公告》下发前后的政策衔接处理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